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52号
青岛济通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913702117602712926):
事由:
限期缴纳增值税。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
限你公司在
(税款事由)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事由)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