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53号
青岛守平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2081414335):
我局对你单位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31号511室,未找到你单位。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于
(二)你单位税务登记所载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路支行账户信息,未发现与上游陇西惠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三)你单位取得上游企业陇西惠泽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799056.69元、税额623877.31元,已被陇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3取得并认证抵扣的陇西惠泽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8份(金额4799056.69元、税额623877.31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623877.31元。你单位走逃前最后一次申报增值税2016年8月期末无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补缴增值税623877.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671.4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716.32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477.55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