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54号
青岛佳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92073249E):
我局对你单位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11月取得睢县东弘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100144130,号码01118905—01118908,金额399453.00元,税额67907.00元,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7907.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单位2016年11月取得并认证抵扣的睢县东弘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发票4份,金额399453.00元,税额67907.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67907.00元,补缴增值税6790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53.4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37.21元。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358.14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